我州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州”的第一个重磅举措落地!日前,州政府印发《恩施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严”贯穿始终,10条举措画出了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一系列“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本州区域内无适用对象作物的农药产品;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必须使用国家认可的生产资料。茶叶、蔬菜、瓜果生产过程禁止采用化学方法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用于茶叶、蔬菜、瓜果催熟、着色、增加生物产量、膨大整形和储藏保鲜。畜禽、水产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在流通环节,农产品要持“证”入场。全面实行产地证明制度,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加工流通环节前,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属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出具产地证明。企业自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应同时向属地农业部门报备,农业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其真实性、有效性。全州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固定摊位(点)、农产品超市一律实行产地证明准入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通过二维码实现产地等信息全程追溯。
办法强调,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农产品生产主体负面清单,按年度公开。“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上报相应认证机构依法撤销相关认证,其中,被撤销认证的绿色食品认证企业3年内、有机食品认证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证。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抽检中发现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产品农残超标等问题,直接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