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处罚) | |
填报单位:工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0543626CF02900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工商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1.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2.擅自调换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3.擅自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 4.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
处罚种类 | 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违法情节较轻微 1.违法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下,危害后果较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有一定的危害后果,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 .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一般 1.违法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有严重的危害后果,经教育能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下的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上50%以下的。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的 . 2.处罚标准:处以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8.监管责任: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查处属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对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案件。 二、相关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工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0569、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
备注 |
对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