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现金贷”水深套路多,请慎用!

12-19 16:03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是消费金融领域的一类产品,主要指无场景、期限短、金额小、没有明确用途的信用贷款产品。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

“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学生裸条案和于欢的辱母杀人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2017年12月1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六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实际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广大金融消费者应注意学习了解金融知识和增强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服务和产品合同条款,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对于显失公平的借贷合同,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司法手段予以撤销、变更,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为此,建始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借贷、合理消费!提供“现金贷”服务的相关机构应合规发展、审慎经营!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处非办0718-3221628,县公安局110或0718-3232014,县工商局0718-3222331,县银监办0718-32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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