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XK00800
职权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R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通过)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3.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4.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5.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体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体,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明。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第二十四条:有关广告发布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办法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县级范围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商广股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
广告经营资格登记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