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承担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职责,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职责。
(五)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承担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职责。
(九)组织、协调社会福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承担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十二)督促、协调和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十六)承办县“616”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