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九项规定

04-12 16:30  

                        湖北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九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入学行为。凡秋季开学时年满六岁的儿童必须入学。对未满6周岁儿童要求入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富余情况统筹安排。各地要制定新生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向社会公开每所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严禁对在校学生实施开除、退学、强制转学、拒绝报名等行为。

二、明确编班办法。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编班工作委员会,实行学生随机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爱尊重学生。教师要关心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减轻课业负担。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要严格控制书面课外作业量,小学1-2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3-4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5-6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每天不超过90分钟。严禁学校组织学生节假日、晚自习集体补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五、保障学生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断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切实做好生命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安全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健全保学机制。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实施缺勤跟踪学生未到校,要及时查明原因。确定辍学,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因学生原因辍学,要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保障学生完成学业。因家庭原因辍学,要报请当地政府提供社会救助,解决困难,确保学生返学。

七、完善家访制度。推进家访工作常态化,家访工作要做到覆盖全体学生,并把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残学生、学困生等作为重点对象。

八、严格课程管理。严格按规定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增减国家和省课程课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

九、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凡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