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投诉办事指南

07-29 11:46  

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条例》、《信访条例》等。

受理范围

凡属本县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用人单位应出示有效证明)、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状告本单位职工)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或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因路程较远等原因的可采用邮寄方法,也可以用电话举报。如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5)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受理举报、投诉,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举报登记表》,报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

1、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

2、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4、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举报、投诉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坚持举报、投诉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4、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受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承办机构: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0718-322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