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精准扶贫扶持到户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04-12 1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始县精准扶贫扶持到户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建始县精准扶贫扶持到户激励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总体要求,围绕全县2019年脱贫摘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增收致富,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关于建立精准脱贫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围绕2019年全县整体脱贫摘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扶持到户到人政策实行全覆盖。

第二条 按照“瞄准贫困、因户施策,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立足需求、量力而行,自主投入、政府扶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落实扶贫项目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精准扶贫扶持到户项目涵盖产业发展、就业扶持、公共服务、生活居住环境改善四类。扶持对象必须是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实行财政奖补与金融扶贫相结合的“组合拳”扶持政策。贫困户可选择一种或几种产业发展类项目,单独或组合申请扶持。单独选择财政奖补政策扶持的,每户人均不超过1000元、每户总额不超过5000元;单独选择金融扶贫政策扶持的,依据鄂发〔2015〕19号文件规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的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总额每户人均不超过2万元、每户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选择两项政策扶持的,按照“A+B”(A为该户内享受财政奖补政策人口数,B为该户内享受金融扶贫政策人口数)模式自由组合申请,最高限额为:A×1000元(财政奖补)+B×2万元(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每户政策扶持人口总数不得超过5人。产业发展财政奖补具体标准为:

1.猕猴桃、葡萄:按新发展面积奖补1200元/亩(按种植标准完成栽苗、栽水泥杆奖补900元,完成棚架丝铺设后再奖补300元)。

2.茶叶:按新发展面积奖补乌龙茶1500元/亩,绿茶900元/亩,藤茶1200元/亩。

3.魔芋:按新发展面积奖补500元/亩,其中,种植“远杂一号”魔芋新品种的按新发展面积奖补2000元/亩。

4.药材(草本):按新发展面积奖补500元/亩。

5.枸杞:按新发展面积奖补300元/亩。 

6.经济林(含木本药材、油茶以及甜柿、空心李、梨、桃、杏等小水果):按新发展面积奖补300元/亩。

7.用材林:按新发展面积奖补200元/亩。

8.花卉(玫瑰、药用菊花、牡丹):按新发展面积奖补300元/亩。

9.鸡(蛋鸡、肉鸡及景阳鸡):按新养殖肉鸡、蛋鸡奖补5元/只;按新养殖景阳鸡奖补10元/只。

10.生猪、山羊:按新发展存栏数300元/头(只)奖补。

11.肉牛:按新发展存栏数3000元/头奖补。

在产业发展中已经纳入退耕还林政策项目等其它项目补贴的,不重复进行奖补扶持。核桃产业建设项目,按国家项目建设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核桃示范林基地建设项目按8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含苗木补助432元/亩(含补植,由林业局统一招标采购)、整地补助368元/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建设项目按46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含苗木补助350元/亩(含补植,由林业局统一招标采购)、整地补助110元/亩。

以上奖补政策,原则上每个贫困户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条 按照恩施州政办发〔2015〕72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分项目类别进行扶持,具体为:

1.对注册特色农业产业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扶持,或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电商平台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3.对贫困家庭青年、大学生、妇女、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实体,取得营业执照且创业项目可行性较强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扶持,或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4.组织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为期1-5天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每人每天50元补贴。

第六条 奖补到户的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1.医疗卫生。到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整体提高20%;对民政救助的五保、低保、孤儿、困难优抚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自付住院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和需要提高救助比例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民政救助的五保、低保、孤儿、优抚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2016年按120元/年·人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按相关政策调整。全县另设立500万元的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医疗再救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民政兜底。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五保救助和低保救助,实施动态条件下的按标施保,应保尽保;自2016年到2019年,根据上级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五保户和低保户补助标准全部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当年可比价格以上,实现“低保脱贫”。

3.教育扶贫。(1)学前教育补助。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中儿童总数的5%按照1000元/年·人标准进行补贴。(2)义务教育“两免”补助。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书本费、学费。(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学生,按照小学生1000元/年·生,初中生1250元/年·生进行补贴。(4)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每生按200天计算,每天每生补助4元。(5)普通高中助学金补助。公办和收费标准参与公办高中收费的民办高中在籍在校贫困学生(不含复读生)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进行补助,其中特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进行补助。(6)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按照每年每生2400元标准进行补贴。(7)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2年级学生(不属贫困地区县外学生不享受),按每年每生2000元标准进行补贴。(8)生源地助学贷款。建始籍内贫困大学生每生每年可申请8000-12000元助学贷款,并进行财政贴息。(9)大学生路费补助。全县每年奖补新入学大学生50-100人,在省外就读的大学生一次补助路费1000元,在省内就读的大学生一次补助路费500元。(10)雨露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就读中职、高职学生补贴1500元/年·人(上级政策调整后,再按新标准执行)。(11)扶贫助学。全县筹集精准扶贫教育基金500万元,对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按每人每年义务教育阶段1000元、高中2000元、专科3000元、本科4000元进行补贴。

4.建档立卡贫困户养老保险。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特殊困难对象家庭由县财政代其缴纳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为100元/年·人。

第七条 奖补到户的生活居住环境改善类项目按以下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1.扶贫搬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修房屋奖补8000元/户(上级政策调整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2.危房改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整栋房屋属D级的拆除重建,属C级的修缮加固,奖补8500元/户(上级政策调整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3.清洁能源入户。新建户用沼气池2015年项目补助1900元/户,2016年项目补助2000元/户;农村沼气维护项目(大出料农户)2015年补助626元/户(其中:灶具及管件管材一套价值200元,技工安装工资80元/户,技工大出料工资320元/户,维修标志牌20元/块,喷涂安全警示标语4元/户,安全挂图2元/副,技工安装工资和大出料工资补贴到中标施工队),2016年补助636元/户(其中:灶具及管件管材一套价值180元,技工安装工资80元/户,技工大出料工资350元/户,维修标志牌20元/块,喷涂安全警示标语4元/户,安全挂图2元/副,技工安装工资和大出料工资补贴到中标施工队);生物质炉项目户发放1台招标采购的生物质炉,省柴节煤灶项目补助600元/户(含标志牌)。

4.广播电视户户通。对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免费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施一套,对其他贫困家庭新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施的奖补200元/户。

5.农村网络信息入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宽带的,奖补网络使用费120元;知名电商企业在贫困村发展的网点和贫困村农民电商创业者,一次性奖补网络使用费1000元。

第八条 建立经营主体(扶贫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农业经营主体每联接一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政府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农业经营主体2000元,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经营主体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到户奖补以村(含农村社区,下同)为单位按对象核实信息、落实项目、分类统计,以村汇总、以乡镇建库、分年上报。上年度末,乡镇对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年度的项目进行摸底统计,按照补助标准测算到户,在项目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及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将扶持到户的项目资金计划分块下达到各乡镇;

2.各乡镇依据贫困户的需求,依据各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将相应任务测算到村;

3.各村组织贫困群众进行项目申报,公示汇总后,经贫困户对口帮扶责任人分户核实签字、村第一书记分村审核签字后报乡镇审定,由乡镇报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和各部门备案;

4.乡镇组织各村按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实施;

5.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村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组织验收后向县直相关部门申请复验,验收结果必须分别由贫困户对口帮扶责任人、村第一书记、乡镇验收责任人、县复验责任部门责任人签字,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

6.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汇总计算奖补资金到户总额,资金直补到户。

第十条 就业扶持、公共服务、生活环境改善类扶持到户奖补政策的验收、核实及资金兑现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程序执行。其中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农村网络信息入户、广播电视户户通项目,要比照产业发展项目申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结果必须分别由贫困户对口帮扶责任人、村第一书记、乡镇验收责任人、县复验责任部门责任人签字。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驻村公务员、村第一书记及帮扶工作队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市场主体按照合同规定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系列化服务,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稳定收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应组织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及时采集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措施、帮扶成效等信息,及时填写《扶贫手册》,并采取手机客户端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由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牵头,会同县扶贫办、县直相关单位加强对扶持到户财政奖补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要切实加强扶持到户财政奖补的监测评估。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持到户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的监管,防止财政资金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按照“谁实施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监督管理、驻村帮扶工作职责的;在扶贫对象识别上程序不到位,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优亲厚友、暗箱操作,项目资金管理混乱,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变更项目内容的;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实不力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况进行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