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CF0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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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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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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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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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经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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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
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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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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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少的,处收取金额的1倍罚款;情节较重的,面向农民非法收取金额较大的,处收取金额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收取金额的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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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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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对外承包工程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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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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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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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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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二、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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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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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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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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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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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