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
法定期限 10日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救助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安置;
4.监管责任: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环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五条救助站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台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级区域内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二、相关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
咨询方式 电话:0718-3223369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8-3223369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