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关于印发 建始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4-12 10: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始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建始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增强责任意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巩固和扩大金融扶贫开发成果,稳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加快全县精准扶贫、竞进小康进程,根据《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鄂政扶发〔2015〕9号)、州扶贫开发办等单位《关于深化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改革的指导意见》(恩施州扶办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是指通过风险补偿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后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条  由县扶贫开发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承贷银行共同负责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行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按照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申请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设立“建始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首期风险补偿金额度为1130万元。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实现动态管理。风险补偿金实行滚动发展,历年结余和产生的利息收入继续用作风险补偿金,当年存量不足时,由县扶贫开发办在下年度补足;风险补偿金也可按上级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划逐年增加。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担保原则、机制和比例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原则。

(一)坚持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的发放要严格落实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严控风险底线。

(二)坚持银行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必须由银行审批,县扶贫开发办审核,双方一致认可后才能发放,其金融扶贫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最终放贷权在于承贷银行。

(三)坚持优先安排原则。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银行要优先安排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给予支持。

(四)坚持务实创新原则。积极创新操作性强、交易成本低、易被贷款对象接受的金融扶贫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和服务,力求实效。

第八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机制。首期风险补偿金,由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依据相关规定向三家承贷银行开设的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汇入财政扶贫资金1130万元(其中: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1000万元,建始县邮储银行30万元,恩施村镇银行建始县分行100万元〔2014年设立的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用于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承贷银行有权将扶贫小额贷款余额控制在风险补偿金的10倍以内。在担保余额全部清偿且终止业务合作之前,风险补偿金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不得将资金支取或转帐。在合同期满后,可视金融扶贫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业务的效益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继续合作,风险补偿金到期后可转存,转存的存款继续作为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如不继续合同,可将风险补偿金归还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或转入其他银行作为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担保方式。为了防范风险,在用风险补偿金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进行担保贷款时,按照承贷银行相关规定,实行反担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不用反担保),可用土地、林权、宅基地、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等进行质押和反担保,并签订相应协议;也可尝试用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其它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反担保补充。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金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与商业银行签订《金融扶贫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合作期限、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并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放大比例。与承贷银行合作,由承贷银行按1︰10比例放大,筹集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信贷资金,开展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条件、用途和对象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条件。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效益好、对环境和社会没有负面影响的项目;

(二)必须符合建始县扶贫发展规划和相关扶贫政策;

(三)接受金融部门的信贷监督及贷后管理;

(四)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五)自觉履行扶贫义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六)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对象。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为三类:

(一)符合国家扶贫政策、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信用观念好、无不良记录、遵纪守法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二)在金融扶贫中履行了扶贫义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5户以上)增收且无不良记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创业青年等社会个体;

(三)在金融扶贫中履行了扶贫义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增收且无不良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用途。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用于生产发展,购买生产资料或小型农业生产机械、助学、发展乡村旅游及有利于贫困户增收的项目。

(二)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社贷款可用于生产发展,购买生产资料或小型农业生产机械。

(三)回乡创业青年、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客户申请贷款事由,经承贷银行和扶贫部门走访调查后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36个月内的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履行扶贫义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且无不良记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创业青年等可申请2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12个月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履行扶贫义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且无不良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可申请30万元以内、期限为12个月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利率。参照《关于深化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改革的指导意见》(恩施州扶办发〔2015〕39号)文件,按照“精准扶贫”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参照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与承贷银行共同商协,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月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其他两类贷款对象的担保贷款利率参照基准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品种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还款付息方式。金融扶贫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可以灵活多样。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风险承担比例、条件

第十八条  风险承担比例。经与承贷银行商定,明确风险补偿的代偿比例为3︰7,风险补偿金承担30%风险,承贷银行承担70%风险。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

(一)贫困户由于产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追偿后依然无法清偿的贷款。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经追偿后仍然无法清偿的贷款。

(三)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不良贷款核销标准的贷款。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的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承贷银行未按操作流程发放贷款,或因信贷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规操作等导致形成的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流程,按照催收—报告—实地核查—理赔—确认分担额度并出具风险补偿报告—划拨风险补偿金的程序操作。

(一)催收。承贷银行对借款人到期贷款10日前下达催收通知书,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催收。

(二)报告。承贷银行在贷款逾期后7日内要向借款人下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对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息无效,且逾期30天后仍不能偿还的贷款,承贷银行须书面通知县扶贫开发办,共同向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实地核查。承贷银行要组织县扶贫开发办、保险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借款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形成损失的原因,摸清是否属于风险补偿范围和保险理赔范围。

(四)理赔。承保保险公司根据调查情况,对形成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在确定属于理赔范围后,保险公司应迅速启动理赔程序,及时将理赔资金扣拨到位,用于偿还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本息。

(五)清偿。承保保险机构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理赔后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贷银行会同扶贫部门依法依规对贷款对象的担保物和反担保物、抵押物进行处置,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六)确定分担额度、拟定风险补偿报告。县扶贫开发办与承贷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保险理赔,处置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清偿后,仍然不能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的,经核算确定后的贷款本息损失,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划分分担资金额度,报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县扶贫开发办按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文件,通知承贷银行按比例扣划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要按月对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县扶贫开发办,为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做好准备。承贷银行上报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时,需附以下材料;

2) 承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二)承贷银行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村的审核证明;

(三)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统计表。其中应详细记载以下事项: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地址及联系方式、贷款时间、还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承贷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县扶贫开发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及相关材料,县扶贫开发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后,向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报批。对承贷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八章  风险补偿金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管;

(二)审议、批准风险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二十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县金融扶贫工作进行检查、审计。审计部门对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和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