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社会福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
2.更换主要负责人。"
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社会福利机构报送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备案材料,按照受理范围及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核对备案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及时告之补正。
3.备案责任:对通过审查的备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监管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负责人更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备案。
二、相关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事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