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07-25 16:15  

职权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需要备案的事项

2.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议纪要;2.负责人备案表;3.办事机构备案表;4.银行账号备案表;5.印章备案表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4.监管责任: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同1—2

3.同1—2

4.同1—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县级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二、相关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