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

07-25 16:13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组织重大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 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接受境外组织捐赠和资助、承担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1)32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299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社会组织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提交的材料

1、社团、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执;

2、湖北省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审批表,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

3、社团、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回执。"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4.监管责任: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组织重大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 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接受境外组织捐赠和资助、承担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1.《省民政厅关于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公益性社团或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2.《省民政厅关于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研究课题)、组团出国出境、与国外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1.《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2.《省民政厅关于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县管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备案。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组织重大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 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接受境外组织捐赠和资助、承担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1)32号)。

3.《民政厅关于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2007〕351号)。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对社会组织开展研讨会、论坛或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研究课题)、组团出国出境、与国外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公益性社团或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等活动的备案。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