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规章】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需提供的材料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
2.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准备相应的材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评估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评估→决定→公示→复核→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意见。
2.评估责任: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4.公示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5.复核责任: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6.送达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
7.监管责任:对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2-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2-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4.同2-4。
5.《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6.同2-4。
7.同2—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主要负责设立相应的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