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法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第三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身份证明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
责任事项
1.申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3.审查: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4.决定: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5.颁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身份确认
二、相关依据
第七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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