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07-25 15:34  

职权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检查对象 本县级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

检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告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年检方案并告知。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同2。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级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二、相关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