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07-25 15:04  

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规章】《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318号)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残疾辅助器械的,由省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                                      

申请材料

1.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经县、市民政局审签的《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能证明其残情的评残材料(配置电动轮椅车的还需提供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证明材料)。(市级审签属省民政厅增加项)

给付方式 定点配置机构实物安装、配置

给付标准 1.假肢安装:1具(个、套);2.移动辅助器具:1副(只、个、辆、台); 3.矫形器:1个(具、件,矫形鞋为2双); 4.其他辅助器具:若干。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第九条  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市县级民政部门审签的《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核对残情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登记并留存签署意见的《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4.监管责任: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定点配置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加强服务质量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七、配置办法“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维修(使用年限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七、配置办法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配置条件的……经市州民政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七、配置办法 省厅审批后,退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和定点配置机构各一份存查……定点配置机构根据省厅批准的申请表和县级民政部门介绍信,为申请人生产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4-1.《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4-2《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九、其他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配置条件和规定年限申报。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搭配无关产品,并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初审。根据省厅批准的配置项目为申请人开具介绍信。

二、相关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2.《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3.《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一、配置对象户籍关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本省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

4.《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鄂民政规〔2015〕1号)七、配置办法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配置条件的……经市州民政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配置项目为申请人开具介绍信……。"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