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
2、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
3.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申请材料
1.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2.烈士遗属身份证明"
给付方式 抚恤金
给付标准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精简退职补助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烈士褒扬金。
4.监管责任:对烈士褒扬经费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3.《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4.《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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