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07-25 12:42  

职权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法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第十七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记载,且回乡时尚未治愈的退伍军人。

【规范性文件】《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注: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受理范围及条件 病回乡退伍军人

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

给付方式 抚恤金

给付标准 365元/月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按月发放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2.《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0﹞33号)     二、关于审批机关和制定检查医院的问题。从2010年起,全省带病回乡军人身份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医院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资金发放审查发放。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0﹞33号)     二、关于审批机关和制定检查医院的问题。从2010年起,全省带病回乡军人身份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医院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