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07-25 12:37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受理范围及条件 孤儿

申请材料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

给付方式 生活补助费

给付标准 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600元。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监管责任: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养育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原已享受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不予削减。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育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