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

07-25 11:22  

职权依据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受理范围及条件 "适用范围: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

受赠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

申请材料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

给付方式 救济

给付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基金:最长救助15天,每天15元;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恤金5000元/人;3、房屋倒塌后过渡期间生活补助最长90天,每人每天10元;4、房屋倒塌及严重损害:一类不低于15000元/户;二类不低于7000元/户;三类不低于5000元/户;5、旱灾临时生活救助金一类90元/人,二类60元/人,三类40元/人。6、冬春临时救助基金发放:一类180元/人×6个月;二类110元/人×4个月;三类60元/人×2个月。

法定期限 应急救助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因灾死亡慰问金2个工作日内;其他在上级下拨基金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承诺期限 应急救助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因灾死亡慰问金2个工作日内;其他在上级下拨基金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