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07-25 11:19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灾困难家庭及灾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改造前后图像资料;4.灾后重建审批表。5.自然灾害补助审批表

给付方式 安置

给付标准 "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鄂民政函2013第568号文件实施:1、对象: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2、建房标准:原则上家庭成员数为1-2人、3-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积应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内。3、救助标准::一、二、三类对象重建住房救助资金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

"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对多年完成恢复重建对象要在本年度进行补助

特别程序及期限 "1.物资确认后发放;

2.房屋改造验收合格后发放"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监管责任: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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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40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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