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2XQT02700
职权名称 商品房现售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其他
行使主体 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依据: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须提交如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原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红线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及收复印件);
6.《竣工验收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拆迁安置落实情况;经审核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收原件及复印件);
9.《白蚁预防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10.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备案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备案。
二、相关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房产股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 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86 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