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MB0N8601XYXK00400 |
职权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教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第十二条 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许可范围: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2.许可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
法定期限 | 1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1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校车标牌》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报同级政府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提交申请报告,资质具备、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县级教育局审查合格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3-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 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 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 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 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 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 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无。 2.部门之间:教育部门:受理校车许可申请;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校车使用许可是否批准并回复;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责任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建始县教育局办公室或安全股 电话:0718-3222980或0718-3232586 邮编:44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6107建始县教育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44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