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MB0N8601XYXK00203 |
职权名称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审批 |
子项名称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终止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教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许可范围:实施学历教育(高中及以下学校)、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2.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 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 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5.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清算报告; 7.学校在媒体上刊载的清算公告; 8.举办者对学校遗留问题(财务、人员安置)处理承诺,需举办者盖章、法人签字、提供法人身份证号。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同意XXXX的批复》文件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终止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予以批准,作出准予许可的批复,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监管其举办者办学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终止许可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228579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44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6107建始县教育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44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