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MB0N8601XYXK00202 |
职权名称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审批 |
子项名称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举办者等重要事项)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教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许可范围: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许可条件: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分立、合并的有关事项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5.变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有关事项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6.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7.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分立、合并的 1.申请报告;2.举办者意见;3.董事会决议;4.董事会成员名单;5.清算报告;6.新学校对旧学校债权、债务及有关遗留问题承担继承责任的承诺书(新、旧举办者署印(签名)同意,旧学校署印同意);7.董事会对《资产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结论认可的决议;8.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9.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10.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11.新学校章程、原学校章程;12.分立、合并论证报告(包括学校历史沿革,分立、合并可行性、必要性,分立、合并后学校的发展规划阐述)。 二、申请变更的 1.学校关于举办者变更的申请书; (学校的申请、老举办者的意见、新举办者承办的申请);2.老举办者退出举办学校的报告;3.新举办者愿意承办学校的申请;4.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学校、老举办者均盖章确认);5.学校老董事会决议(决议基本内容:(1)同意举办者变更;(2)同意清算报告结果;(3)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结果);6.学校拟任董事会成员情况说明(每位董事会成员填写《董事会成员备案信息表》);7.新投资方股东会决议(主要含三方面内容:(1)同意举办;(2)同意按照《学校投资建设规划》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任务;(3)认可学校向我局出具的清算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8.新投资方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必须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9.学校清算专项报告(截止时间为提交资料时间);10.学校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截止时间为提交资料时间);11.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简介;12.学校拟任财务人员资格证明;13.学校章程(原章程);14.关于修改《学校章程》的说明;15.学校章程(新章程);16.设立批复(复印件);17.新投资方投资承诺书 ;18.学校投资建设规划。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组织实地考察,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同意XXXX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分立、合并、变更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予以批准,作出准予许可的批复,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监管其举办者办学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户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 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分立、合并、变更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228579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邮政编码:44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6107建始县教育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44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