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MB0N8601XYXK00100 |
职权名称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教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建始县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人员) 6.学籍档案及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需档案管理单位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注:非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人员) 7.《思想品德鉴定表》。 8.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颁证责任:行政许可的,制作证书及认定申请表。 5.监管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骗取教师资格的和严重违反师德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88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教育厅2002年2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教育厅2002年2月22日发布施行)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 二、相关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鄂教师[2002]3号)第四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221247建始县教育局人事股 邮政编码:44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6107建始县教育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44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