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
42282200CG-CF-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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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就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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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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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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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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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法 制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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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
建始县市政园林局 (0718-3229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