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监督检查类 共 3项
权力编码 |
42282200CG-JC-0003 |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
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
权力依据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
监督检查 依据及标准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条打骂、侮辱当事人;第(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警告、罚款。 |
监督检查 程序、期限 |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采取行政行政监督检查的事实、理由、依据;现场笔录。 |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
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3222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