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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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20114739465QT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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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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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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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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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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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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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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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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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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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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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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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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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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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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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2.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受理人递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由受理人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同意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受理人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同意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审查完毕,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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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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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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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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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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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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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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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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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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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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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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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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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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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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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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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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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及中介组织备案。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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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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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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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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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92283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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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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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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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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