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4009EXK00600
职权名称:建设用地预审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国土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许可范围及条件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走向图;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
7.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独选址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
8.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议纪要。"
法定期限:20—30天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证照批复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批准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督责任: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审。
二、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承办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咨询方式: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电话0718-3718858
监督投诉方式:建始县业州镇团结路40号,电话0718-322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