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1200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修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内容 | 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做告知;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尽职履职; 3.处理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在接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80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相关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80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