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07-21 17:30  

对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填报单位: 规划局

职权名称

对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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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规划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违法行为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收入: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5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立刻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制成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做出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还应告知其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主动执行,如不主动执行,执法人员应督促其执行;如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承办机构

县规划局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