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0800 |
职权名称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部委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
检查对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
检查内容 | 1.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2.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6.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内容、被检查的机构名单和专家技术支撑经费预算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对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机构服务客观真实性等管理情况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3.处理责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4.监管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3.同2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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