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强制)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QZ00400 |
职权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第四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 |
强制条件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职权运行流程 | 决定→延长告知→保管→处理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是否采取行政措施的决定。 2.延长告知责任:决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时人。 3.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者财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监管责任: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2.部门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修正)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审核意见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