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QZ00500 |
职权名称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封、扣押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强制条件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职权运行流程 | 决定→延长告知→保管→处理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是否采取行政措施的决定。 2.延长告知责任:决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时人。 3.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监管责任: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封、扣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2.部门之间: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审核意见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