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强制) | |
填报单位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QZ00300 |
职权名称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强制条件 |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职权运行流程 | 决定→延长告知→保管→处理决定(没收、销毁或解除)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是否采取行政措施的决定。 2.延长告知责任:决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时人。 3.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2.部门之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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