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XK00102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竣工验收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许可范围及条件:一、范围: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单位红头申请文件和环保审批批复文件等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2.审查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并作出《关于x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关于x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的生产或者使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排放标准,及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
二.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2.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0718-3818401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