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04-11 1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经济运行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政府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县乡人民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维持政府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直 接或指令部门为政府行为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包括县乡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县乡政府所属单位申请贷款等形成的债务,以 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债务信息化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实行债务审批备案,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县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对本乡镇、本部门政府性债权债务 进行全面清理,既要摸清账面负债,又要清查在建工程项目,摸清账外负债。彻底弄清债务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形成原因,锁定各类政府性债务初始时点数 据,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使乡镇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性债务处于县人民政府的监控范围之内。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章  举债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第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举债的,须经县财政局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坚持先报批、后举债,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擅自举债。

  第八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告;(四)立项审批资料;(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性债务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债务资金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资金落实情 况和用途;(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偿债承诺和举借政府债务对本单位收支的影响;(五)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 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县财政局对举债申请全面审查后,提出是否举债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严格禁止变换举债方式,以私贷(借)公用或举债不入账的方式来回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监督。在基本建设上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管理,杜绝新增债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准为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债务消化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制订消化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具体措施,并送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切实抓好债权清收,努力回收各项借款,并将回收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财政部门借入并投放到企业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与企业商定还款计划,逐年清偿,切实维护好债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支持企业发展形成的金融机构贷款债务,要全额划转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减轻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长期闲置且具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可依法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县审计局对债务清理确认的结果,将举债、消化债务的原始会计凭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建立规范的政府性债务档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债务档案为依托,建立规范的债务分户明细账,依据新增债务或消化债务的原始会计凭证,及时反映政府债务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全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债务信息化档案,全面详细登记债务资料,对巳偿还的债务逐笔销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纳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经济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一项主要内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债的;

  (二)釆取私贷(借)公用形式举债或举债不入账的;

  (三)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严重违反债务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每年年中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次年1月组织全面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结果要及时用书面材料报告县人民政府,作为兑现经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债务率(债务佘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为重点,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将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债务情况列入政务公开范围。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消化债务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办法,按照实际消化债务数额确定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债的,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