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行政容错免责办法 包容失误 为干事者担当

03-22 09:10   恩施日报  

恩施日报讯(记者李康乐、王邦寿)近日,州政府出台《恩施州行政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旨在促进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积极履职,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包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去年,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州委副书记、州长刘芳震要求以贯彻实施该条例为契机,拟定容错免责试行办法,进一步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宽容失误的环境。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陈江龙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拿出容错免责的方案,解决好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让干部更加心无旁骛地干事业、更加一往无前地抓改革。

《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共10条,界定了适用范围、容错原则、免责条件、认定程序等,体现的是干净干事、依规担当。

该《办法》有以下亮点:一是容错原则。第三条规定容错免责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二是为失误划底线。第四条规定容错免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法律、法规和上级没有明令禁止,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或者虽有政策规定,但仍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实施的;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的;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按程序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有相关书证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是为免责开“路条”。第六条规定,审核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不需要追责的,作免责处理并予以了结,同时将认定意见抄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符合容错免责条件但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有关机关在给予纪律处分时减轻处分。(编辑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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