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事项监管办法

07-21 10:13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是否进行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或按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   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企业自查申报、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编制报备情况,现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深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文书,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