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它复印制件出境的审批 (职权编码:12422822422038295WXK00200)
一、法律规定管辖地:
建始县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9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207 项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下放内容: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
三、受理条件
档案既不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也不会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遗失或失泄密的情况发生。
四、申请材料
档案用途说明、及身份证、户口薄、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九、审批方式
本级许可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
十、联系电话
0718-3222224
十一、监督电话
0718—3718866
十二、办理地点: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