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

07-21 10:10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XK00300

职权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条件:

1.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3.农药经营场地、仓储设施和其它资料证明;

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等。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网上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后按时制作《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5.网上公示:许可决定及时网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2015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许可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相关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局窗口

咨询方式:0718-3230388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