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行政服务))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QT00500 |
职权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含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款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 第五条 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各市(州)、区(县)财政局为本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政部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非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自被吊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 5.非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报名阶段 1.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2.上传电子照片。 二、考试阶段 1.二代身份证; 2.准考证。 三、办理证书阶段: 1.二代身份证原件; 2.网上打印的考试合格成绩单。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考务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64号)文件规定收取。 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共150元。办证不收取工本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组织考试→通知发证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1)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2)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组织考试并公布责任:(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5)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3.通知发证责任:通知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监管责任:(1)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2)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3)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1)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颁发管理除中央和省属在汉单位以外的,其他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负责颁发和管理属地人员证书。 二、相关依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第五条 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各市(州)、区(县)财政局为本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单位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其他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和管理。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会计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63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含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