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其他类(其他))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QT00300 |
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农村居民)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1] 77号)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财政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缴存到收入户或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地税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直接缴存到财政专户或通过国库归集后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 |
需提交的材料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及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1〕23号)第二条:设为12个档次,自愿选择。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受理→代征→进入专户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按照省、州有关规定每年对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等政策事项公示公告。 2.申请责任:受托对参保对象的参保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说明理由。 3.代征责任:乡镇财政所审核确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确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代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最后将代收款存入银行账户。 4.进入专户:将代收款转入财政社保专户,财政所出具缴费凭证。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1] 77号)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财政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缴存到收入户或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地税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直接缴存到财政专户或通过国库归集后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2.3.4.同1 |
职责边界 | 1.职责划分 县级: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2.划分依据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1] 77号)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征收。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乡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农财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968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代收
(农村居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