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裁决)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CJ00100 |
职权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 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 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 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规章】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 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 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 事人。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需提交的材料 | 投诉书及副本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内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投诉提起→受理→审查→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投诉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供应商的投诉。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责任。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 5.监管责任: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州级:(1)负责对州级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3)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县级:(1)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相关依据 1.【法律】《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规章】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 投诉事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采购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58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