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财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05XHJC00100 |
职权名称 | 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第二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检查对象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 |
检查内容 | 1.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4.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5.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7.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8.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方案责任:由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2.通知责任:通过公告或者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检查人; 3.检查实施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4)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5)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处理决定责任:(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3)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4.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处理决定落实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第二款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款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款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1)负责对本地区单位和个人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部门之间 1.财政部门:(1)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2.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和人员作出调查、检查。 3.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进行审计。 二、相关依据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二款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财政局监督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34465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69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