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07-19 17:05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经营单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开展及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所有获得了许可的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单位(个人)在设施建设和市场运营过程中是否按照审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二)现场检查服务运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