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谭险峰 冉茂军)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这极其普通的一天对曹某来说却格外不同:他辛苦追讨了18年的工程款终于彻底结清。
1997年,建始县某路桥公司将建始县某集镇油路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曹某。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据实结算,未签订书面合同。曹某随后召集数名农民工,赊购建筑材料开始施工。1998年,该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但一直未进行验收。曹某要求建始县某路桥公司结算无果,而曹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赊购的工程材料款也无法支付。此后,曹某历经多次催讨仍无果。2009年,曹某无奈之下走上了上访之路。
2011年,某路桥公司报请建始县公路段对该工程验收结算。经建始县公路段验收结算,工程量计为16071.15㎡,单价为47元/㎡,由建始县某路桥公司给曹某出具收据,载明该工程支付税后总额为747790.61元。2014年1月和2015年2月,建始县公路局先后两次要求对该工程重新核算。2015年4月,建始县公路局出具核算意见:因无法准确核实原有工程量,依照原验收时的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为22.75元/㎡,工程总额为365618.66元。但该款并未兑付给曹某。
为化解信访难题,经相关部门多番引导,2015年3月,曹某开始诉讼维权。2015年7月,经建始法院判决,某路桥公司应支付曹某工程款747790.61元。某路桥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经二审调解,某路桥公司给付曹某工程款、利息及其他损失共计7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给付期限。
2016年10月,曹某针对逾期未给付的剩余40万元工程款申请执行。执行中,某路桥公司以该公司已改制,无资产、无场地、无人员为由拒绝执行。建始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和工商注册资料,锁定建始县交通局为其独资开办单位和改制后的人员、资产接收单位。同年11月,建始法院裁定将该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期该局履行给付义务。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引起了交通局、公路局的高度重视,两局主动请示县政府想方设法解决。
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所述的一幕。(编辑田和平)